(2017)陕0303执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红录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录,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46-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录,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首创富北高银28幢1单元8层801号,机构代码766308666。法定代表人武鹏,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录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红录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8634元、利息3765.85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1日、按每日万分之1.75)、执行费554元。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2953.8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