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张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张春霞,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70号。被执行人张春霞,女,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邝林,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与张春霞、邝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春霞、邝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