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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张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张春霞,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70号。被执行人张春霞,女,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邝林,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与张春霞、邝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春霞、邝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