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芬申请李和平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芬,李和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特13号申请人:李芬,女,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李和平(系申请人李芬父亲),男,195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代理人:李明安(系被申请人李和平胞弟),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李芬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和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芬称:李和平于2014年4月26日因突发脑溢血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开颅手术,术后偏瘫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2月李和平脑部二次出血,病情加重,无言语及行为能力,卧床不能自理,依靠鼻饲营养。为了能够更好的照顾被申请人,维护其正当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和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李和平的代理人李明安称,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属实,同意对被申请人李和平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李和平,男,1951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区××室。李和平系申请人李芬父亲。申请人李芬就其主张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李和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和平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并于2017年7月7日出具了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和平目前系重度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和平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李和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李和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和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博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