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田亚鹏与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亚鹏,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田亚鹏,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李楠。申请执行人田亚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11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3847元(含执行费15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5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