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60号申请人:王某1,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王某2,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王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申请人王某1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1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