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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沧区金源福珠宝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沧区金源福珠宝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0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沧区金源福珠宝商行。经营者:徐小龙。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沧区金源福珠宝商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尊知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