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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孔凡武与邹城市盛景资产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武,邹城市盛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187号原告孔凡武,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盛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燕京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杰,经理。原告孔凡武与被告邹城市盛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武撤回对被告邹城市盛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孔凡武负担。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