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边英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边英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153号申请人: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95485530P住所:尚村镇尚村镇市场街东法定代表人:韦万兴,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申请人:边英姿,女,汉族,住肃宁县。原告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宗、追加被告边英姿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肃宁县万事兴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边英姿名下房产融天城市花园小区八号楼二单元2003室(房产证号22××87)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左艳丽名下的冀肃房权证肃宁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边英姿名下房产融天城市花园小区八号楼二单元2003室(房权证号22××87)房产进行保全,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申请人以担保人左艳丽名下的冀肃房权证肃宁镇字第××号房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汝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