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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卓加琴与宋振坤、董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加琴,宋振坤,董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809号原告:卓加琴,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宋振坤,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董蒋玲,女,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加琴诉被告宋振坤、董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加琴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加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卓加琴负担。审 判 长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章 成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