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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6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蒋海山,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倩,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蒋海山、吴倩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建议,2017年6月19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同意补充侦查,并于2017年7月12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联系张某甲,让组织人到其经营的永宁县闽宁镇武河村阿旦餐厅赌博。当日22时许,参赌人员李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马某乙、张某甲等人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李某某让张某甲为其从银行为其取款2.2万元,被告人马某甲为李某某提供赌资8万元,李某某将其车牌号为×××号白色越野车转让给马某甲,涉案赌资累计11万元。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甲对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联系张某甲。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甲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且没有营利。如果认定被告人马某甲有罪,考虑其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电话联系张某甲,让张某甲组织人到其经营的永宁县闽宁镇武河村阿旦餐厅赌博。后张某甲电话联系了李某某、马某乙,李某某叫来刘某某,马某乙叫来王某甲,当日22时许,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马某乙、王某甲等人以玩麻将”推对子”的方式在被告人马某甲经营的阿旦餐厅二楼进行赌博。期间,李某某委托张某甲从其银行账户取款2.2万元,被告人马某甲为李某某提供赌资8万元,李某某输现金11万元。次日早晨,李某某将其×××号白色思威牌小型客车一辆抵顶给马某甲,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号思威牌小型客车发还李某某,李某某对马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甲的身份情况;二、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马某甲处扣押×××号白色越野车一辆,麻将36个,后将车辆发还李某某;三、转让协议,证实李某某将其×××号车以8万元转让给马某甲;四、银行卡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李某某的信用联社银行卡2016年2月11日支取1.2万现金,农业银行卡支取1.3万元;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11日,张某甲、马某乙、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在闽宁镇阿旦餐厅赌博被永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六、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2月10日、2月11日,张某甲的电话为157XX****XX与马某甲的电话为183XX****XX多次通话;2月11日17:20:43,马某甲的电话183XX****XX主叫张某甲157XXXX****电话;2016年2月10日、2月11日,李某某电话188XX****XX与张某甲157XXXX****多次通话,2月11日17时2分、20时27分至42分,李某某主叫张某甲多次,主叫马某甲一次;马某某乙的电话为153XX****XX在2016年2月10日、2月11日多次与张某甲、马某甲通话;七、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马某某、张某甲辨认马某甲就是组织其在阿旦餐厅赌博的人;八、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谅解了马某甲的行为;九、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某的妻子。其听李某某说2016年2月11日23时许,张某甲打电话叫李某某到武河村阿旦餐厅,后与王某甲、张某甲、老毛、老刘、马某甲等人赌博,输了身上带的3万元现金,借马某甲8万元又输了,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并将家中的汽车抵押给马某甲;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1日22时许,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到马某甲家”推对子”。其到马某甲家二楼,看到马某乙、李某某、马某丙,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在玩推对子,其就加入一起玩,玩到凌晨两点,其瞌睡了就离开了,其他人还在玩。李某某开始向马某甲借了1万元,其第二天听马某甲说李某某借了他7万元,用一辆越野车作抵押,并打了欠条。赌场是马某甲提供的,谁组织赌博的其不知道,其带了2000.00元,赢了8000.00元,李某某输了;十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1日21时许,张某甲打电话让其到马某甲的阿旦餐厅”推对子”,其就开着车到张某甲家拉上张某甲一起到阿旦餐厅,张某甲下车其又去接马某丙,其带着马某丙到了阿旦餐厅,看到李某某、张某甲、马某甲、王某乙,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坐着聊天,过了一会儿,李某某说走二楼”推对子”,这时王某甲来了,就一起上楼玩。参与”推对子”的人有其和王某甲、王某乙、马某丙、张某甲、李某某,还有李某某带的一个男子。场地是马某甲提供的,马某甲没有参与赌博,只抽取场地费。李某某输了约10万元,其赢了3000.00元;十二、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1日晚上21时许,马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有没有人”推对子”,其就联系了李某某、马某乙,后其乘坐马某乙的车到阿旦餐厅,其在阿旦餐厅坐着,一会儿,李某某来了,马某乙又拉来一个人,马某甲带回两个人。其就与这几个人在阿旦餐厅二楼”推对子”,一直玩到凌晨5点。赌博是马某甲组织的,场地也是马某甲提供的,马某甲没有玩”推对子”。李某某输了2万多元现金,还给马某甲打了8万元的欠条,并将越野车抵押给马某甲。期间其帮李某某在银行取过2.2万元现金。其当时带了500.00元,赢了大约2000.00元,马某乙赢了大约3000.00元;十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1日22时许,张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到闽宁镇武河村四组去赌博,其与李某某一起到阿旦餐厅,赌博是马某甲组织的,参与赌博的有马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其和两个不认识的人。马某甲提供场地和麻将,李某某向马某甲借了8万元,让张某甲从银行取了2.2万元,输了11万元,并将一辆车抵押给马某甲;十四、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晚上10时许,张某甲打电话叫其到闽宁镇武河村阿旦餐厅玩”推对子”,其和王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王某乙、张某甲、还有其带来一个姓刘的男子一起参与赌博,场地是马某甲提供的,其让张某甲给取了两次钱共计2.3万元,借马某甲8万元钱,就其一个人输了,其将车抵押给马某甲;十五、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23时许,其组织李某某、马某乙、张某甲、王某甲、马某丙等人到其经营的餐厅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李某某分三次向其借了8万元。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没钱给其还账,就给其出具8万元欠条,并提出用车顶账,与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所居住社区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马某甲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麻将三十六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永宁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渊娟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人民陪审员  邓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