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君利、邹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君利,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81号申请执行人周君利,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邹辉,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申请执行人周君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君利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邹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依法查询,并未发现其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邹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君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邹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邹辉纳入失信人名单库。被执行人邹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邹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君利的煤款计人民币4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4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6140元合计164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邹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周君利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邓 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 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