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树杰、邱春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杰,邱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树杰,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召县。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邱春晓,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召县。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坼书指控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与王长君(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乘车窜至内乡县城关镇老检察院门口北侧居民楼李某2家,被告人邱春晓望风、周树杰和王长君用自备的塑料片捅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0元和一部vivox6puls手机。后由被告人邱春晓销赃,所得赃款三人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97元。2、2016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与王长君(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乘车窜至内乡县城关镇林业局家属院东北角一单元二楼北户周某家,由被告人邱春晓望风、周树杰和王长君用自备的塑料片捅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00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肥。3、2016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与王长君(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乘车窜至内乡县城关镇林业局家属院西南角一单元三楼北户张某3家,由被告人邱春晓望风、周树杰和王长君用自备的塑料片捅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肥。以上,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入户盗窃作案三次,盗窃现金及物品共计67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2、周某、张某3陈述,证人李某1、张某1、张某2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发破案报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树杰在原犯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重新故意犯罪,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春晓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邱春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树杰、邱春晓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李进茹、周雪峰、张淑嫚经济损失共计67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程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丁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