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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24年2月25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执行本院生效判决,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涉嫌移送衡阳市珠晖区公安分局侦查,被执行人李某某迫于执行压力已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13)珠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该案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5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