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金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宁夏回乡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宁夏回乡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858号原告:宁夏金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城29-12号。法定代表人:石戈,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回乡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纳家户村村北中华回乡文化园。法定代表人:李杰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宁夏金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乡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宁夏金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金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宁夏金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锁莉萍书 记 员 王倩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