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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李丽、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高和平,张洁,王飞,陆侠,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高和平,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张洁,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陆侠,女,196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高永平,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李丽与高和平、张洁、王飞、陆侠、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飞、陆侠名下有小型轿车。现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飞所有的车号为皖S×××××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陆侠所有的车号为SL60**小型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