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严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92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亮,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6年11月1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严亮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本市硚口区新安后街的被害人胡某家中,盗得价值人民币3元的VIVOY11移动电话机1部。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2017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严亮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本市江汉区前进三路的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得镶有猴子属相的和田玉1块、音箱2只及五谷杂粮等食品。2017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严亮采取撬门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本市江汉区民族路火路巷的被害人邓某家中,盗得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美昂牌22寸一体化电脑1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亮具有累犯、前科、多次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严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严亮具有累犯、前科、多次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