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启忠与林武安、林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忠,林武安,林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487号原告:王启忠,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林武安,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林德玉(系林武安之妻),女,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王启忠与被告林武安、林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武安、林德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武安、林德玉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之前,林武安多次向原告之妻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每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15日,林武安累计欠借款本金15万元,由林武安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15万元的《借条》一张,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付息3000元,到期不还,自愿将职专门口第五层套房抵押,还可以用其本人的退休工资逐月扣回。同日,林武安通过原告之妻再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付息200元。借款后,林武安对借款利息支付至2017年2月14日,此后,林武安即离开武平,并拒绝还本付息。因林德玉与林武安系夫妻,应共同归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林武安、林德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2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林武安、林德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林武安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并受法律保护,林武安应当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林武安与林德玉系夫妻,该债务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林德玉应与林武安共同清偿本案债务。林武安、林德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林武安、林德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王启忠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林武安、林德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