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李建武、马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武,马泽强,兰成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94号申请人:李建武,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马泽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兰成碧,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武与被申请人马泽强、兰成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泽强、兰成碧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81581201713112500002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泽强、兰成碧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