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仪芹与唐晓晓、唐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仪芹,唐晓晓,唐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76号原告:唐仪芹,居民。被告:唐晓晓,成年,居民。被告:唐洪会,成年,居民。原告唐仪芹与被告唐晓晓、唐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仪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仪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唐仪芹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