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3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银剑锋,职务员工。被告:吕志强,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系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家家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