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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忠军与王东、赵丽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军,王东,赵丽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072号原告:张忠军,男,196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东,男,1974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赵丽叶,女,1978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告张忠军与被告王东、赵丽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张忠军于2017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忠军负担。审判员  邓明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