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忠军与王东、赵丽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军,王东,赵丽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072号原告:张忠军,男,196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东,男,1974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赵丽叶,女,1978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原告张忠军与被告王东、赵丽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张忠军于2017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忠军负担。审判员 邓明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