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崇军与桂花煤矿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崇军,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崇军,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风景村槽门组58号。身份证号:522424197304174615。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2217634-X.负责人:赵文。身份证号码:122232197307075131。联系电话:1878649****、153518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了陈崇军申请执行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应给付陈崇军耕地管理补助费等人民��14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1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已经关闭停产,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李佩娟书记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