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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44号原告:钱某1,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某,女,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钱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钱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在网络中相识后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钱某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1与被告李杨芝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钱某2。因本案的被告李某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