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德华与徐晓勇、王金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勇,王金妹,杨小兵,袁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惠,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妹,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兵,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德华,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青,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晓勇、王金妹、杨小兵因与被上诉人袁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晓勇、杨小兵以徐晓勇与袁德华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金妹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晓勇、王金妹、杨小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晓勇、王金妹、杨小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徐晓勇、王金妹、杨小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新琴审判员 姜安安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