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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易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易泗英,黎鹤明,李月娥,易情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39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站前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6855。被执行人易泗英,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黎鹤明,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月娥,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易情娥,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易泗英、黎鹤明、李月娥、易情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