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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正元与辛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元,辛德,郭芳,辛忠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041号原告:王正元,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寨一村新村大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德,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寨二村第二小区学校街**号。被告:郭芳,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寨二村朝阳街*号。被告:辛忠业,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辛寨镇辛寨二村第二小区石楼西街*号。原告王正元与被告辛德、郭芳、辛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正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正元撤回对辛德、郭芳、辛忠业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