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376号原告:鲍某某,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辛某某,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鲍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