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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素常、李安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素常,李安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素常,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安居,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安居在中国工商银行鱼台支行的账户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培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