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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维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维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维树,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泽,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维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皖03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维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涛、代理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维树及其辩护人杨在勇、陈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一、2011年10月左右,被告人赵维树与被害人周某相识,赵维树谎称自己是天一角乐园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和项目负责人,有天一角乐园的疏通清淤爆破工程,并带周某及周某的合伙人翁某到王某1(另案处理)承包的萧县卧佛山考察。同年12月初,翁某到蚌埠,与赵维树进一步洽谈天一角乐园溶洞疏通清淤爆破工程之事。为让翁某相信该工程的存在,赵维树将伪造的发改规划〔2006〕789号文件及民族〔2007〕19号文件交给翁某看,翁某看后信以为真,同意承接该工程。随后赵维树让翁某缴纳20万元的中标保证金。同年12月29日,翁某向赵维树的徽商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0万元。2012年3月,周某带施工队进驻萧县卧佛山,同年4月,因施工需要,周某向萧县公安局申请购买雷管炸药时,发现被骗报案。二、2012年4月份,被告人赵维树与被害人梁某相识,赵维树谎称自己是天一角乐园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和项目负责人,有天一角乐园的爆破工程。为让梁某相信该工程的存在,赵维树带梁某到萧县卧佛山考察,梁某信以为真,同意承揽该工程,随后赵维树与梁某签订保证工程中标的协议书。同年5月至12月间,赵维树以投标报名费、中标保证金为由,收取梁某人民币24.3万元。2013年1月22日,梁某找到王某1询问此事,被告知不知情时,发现被骗报案。另查实,2015年9月22日,被害人周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国强路发现赵维树,拨打电话报警,赵维树随后被龙子湖公安分局巡防大队送到龙子湖经侦大队。案发后,赵维树向周某退款共6万元,赵维树的行为取得了周某的谅解。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赵维树的名片复印件,证实赵维树私自印制的带有“安徽卧佛山天一角乐园工程指挥部总指挥、项目负责人”的名片的外观。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的说明及赵维树提供的发改规划〔2006〕789号文件,证实省发改委无发改规划〔2006〕789号文件,2006年789号文实为发改投资〔2006〕789号文件。3、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证实2011年12月29日,翁某向赵维树的徽商银行卡中汇款20万元整。4、赵维树徽商银行活期款项流水单,证实2011年12月29日翁某向此账户中转账20万元,次日,赵维树向武某的账户转账10万元,同年12月31日,向杨传华转账10万元。2012年5月3日,梁某向赵维树的账户中转账1.5万元。5、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赵维树提供的民族〔2007〕19号文件,证实赵维树提供的该文件不是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发的文件,与本单位下发的文头、文号不符。6、授权委托书,证实2013年6月20日翁某授权周某处理与安徽三槐经贸有限公司卧佛山天一角工程的一切事宜。7、欠条、谅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2014年4月25日,赵维树向周某退款1万元;2015年10月27日,赵维树亲属向周某退款5万元,赵维树取得了周某的谅解。8、被害人梁某提供的借条、谈话纪要、协议书、卧佛山项目表,证实赵维树所称的卧佛山项目情况,以及梁某与赵维树洽谈该项目的具体过程和赵维树收取梁某钱款的情况。9、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赵维树出具的收条,证实梁某于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分四次陆续向赵维树账户汇款共计20.5万元。2012年7月,赵维树收到梁某款项5万元。10、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2年7月5日和同年12月14日,赵维树分二次向梁某账户汇款1.2万元。1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在萧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查到天一角乐园土地登记原始资料。12、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22日,被害人周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国强路发现赵维树,拨打110报警,赵维树随后被龙子湖公安分局巡防大队送到龙子湖经侦大队。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赵维树不是宿州三槐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没有负责过萧县卧佛山工程的任何项目。对于赵维树用于向被害人介绍工程的文件来源其不清楚,是赵维树自己通过其他方式弄到的。周某等人承包天一角乐园爆破工程的时间其记不清楚了,是赵维树介绍周某进来做的工程。当时收了周某的中标保证金,多少保证金记不清楚,是赵维树跟周某先前说好的,打电话跟王某1说,王某1同意。对于赵维树是否将收取的周某的保证金给王某110万元,王某1表示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14、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7年在三槐公司做临时会计,和王某1生活在一起十几年了。其做会计主要是收钱,收的是保证金。王某1什么时候打电话,武某什么时候去,收了钱都给人打收条。收条上写日期以及交款单位。收款的事由都是写工程安全、信誉、质量保证金等内容,然后盖上三槐公司的财物专用章,下面签字签的是“武”。王某1如果在的话,就把钱交给他,如果不在,就放在保险柜内,有时也存在王某1的卡上。武某收过有十万,五万的,时间跨度长,感觉有百十万左右。很少从武某处支钱,大部分都是王某1安排或打电话让武某给的,支出之前都是王某1把钱交给武某。武某和王某1的生活开支是从收的保证金中支出。赵维树在三槐公司里干的,好像是中介。王某1说资金的来源有佛教协会给的,也有港商投资的。1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萧县卧佛山天一角乐园别墅区承包工程的。这个工程属于宿州三槐经贸有限公司的。就在工程快结束的时候,公司下了一个停工通知,说暂时不给干了,也没有解释。从开工到停工,一分钱也都没有拿到。在卧佛山天一角干工程的几乎都是这种情况,大概有十几家。所有的工程都是到了付款的节点,就找各种理由把工程停了。1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因为干萧县卧佛山天一角工程认识的王某1。2010年5月份左右,通过朋友认识的王某1,了解到王某1手里面有工程干,就到卧佛山考察了一下,就和王某1签了合同,并交了38万元质保金,然后开始施工。工程干了大概4个月,找王某1要钱,后来以工人工资的名义付了我25万元,后面王某2一直找王某1要钱,他就一直拖。像这种情况很多,大概有四五十家。好多公司到了付款节点的时候,王某1就开始找毛病,工程干的好的,就以各种理由无限期地拖工程款,工程干的不好的,就开始恶意找毛病,撵公司走,扣保证金和工程款,如果后期硬要钱,就开始恐吓甚至殴打。萧县卧佛山工程是2000年前后开始动工,这个工程干的所有工地都是干到付款节点的时候就以各种理由不给钱,逼迫施工单位干不下去,就把工程扔在那了。其实这个工程就是个虚头,来骗质保金的。宿州三槐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产业,就是以卧佛山天一角工程为名在外面招标,骗质保金。1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和王某1是兄弟关系,王某3是天一角工程部部长,协助公司的工作。其不从工程队提取管理费,也不正式拿工资,王某1许诺乐园建起来后给其安家费。王某1自己没有钱,说能拉来投资,具体有没有人来投资其不知道。武某是公司的会计,公司的报名费和保证金都交给她的。到天一角工地干工程的有十家左右,他们是怎么来施工的不清楚,其也没有听说过公司招过标。18、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1年10月,通过朋友认识的赵维树,赵维树自称是安徽省三槐经贸公司卧佛山天一角乐园工程指挥部的负责人,并给周某一张名片。王某1不承认赵维树是三槐公司天一角工程指挥部的人。大约在2011年10月25日左右,赵维树带着周某等人到萧县庄里乡看了天一角乐园工程,当时去的人还有其江西老乡翁某,翁某是做爆破工程的,我们看过后,翁某愿意做这项工程,周某和翁某合作,周出资金,翁出技术。大约在2011年12月23日的样子,翁某电话告知周某,说工程没有问题,是安徽省发改委立项,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支持的重点项目,文件都已看过并且复印,和赵维树的工程谈妥了,让出31万元,分别是报名费1万、做标书10万元、投标保证金20万元,如果不中标,这些钱全部退还,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然后,周某先后四次把31万元给翁某的,由翁某交给赵维树了。第一次给4万元现金,第二次给6万元,第三次给1万元,这些钱是在华侨宾馆交给翁某的,还有20万元是在华侨宾馆附近的中国银行直接打给赵维树的徽商银行卡上的。大约在2012年元月9日,翁某和周某在火车站东边的一个商务宾馆见到了赵维树。赵维树把中标书给我们了,限十日内去他们公司签订合同。大约在2012年2月25日,周某和翁某到三槐经贸公司交给王某150万元保证金,大约在同年3月中旬,与三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这份合同是翁某代表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公司工程公司签的,50万元的保证金收据也开给翁某的。2012年2月25日,周某和翁某来到蚌埠,赵维树交给翁某两份文件,一份是发改规划【2006】789号文件,一份是安徽省财政厅、旅游局财行【2007】1095号文件。大约在2012年4月9日,到萧县公安局批炸药,公安局人讲没有这个工程,是骗子,不批炸药。才知道这个项目是假的,再联系赵维树也联系不上了,电话停机了。2014年7月16日,周某找到安徽省发改委,他们也讲赵维树提供的安徽省发改委发改规划【2006】789号文件是假的,他们根本没有下发过这个内容的文件,并出具了相关说明。然后周某就到三槐公司找王某1,王某1同意还保证金,现已退还11万元,还有39万元王某1给周某打了一张欠条。19、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实大约在2011年底,经过姓周的老乡介绍,说蚌埠的赵维树在萧县有工程,让翁某去干。过了一阵子,就和姓周的老乡、赵维树等人一起去萧县考察了。到了卧佛山天一角乐园,赵维树介绍自己是安徽三槐公司的总经理,天一角乐园是国家和省旅游局拨款下来的,资金有几个亿。这里的工程必须经过安监局、规划局的批准,还得投标,由他来操作。20、被害人梁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4月份,赵维树打电话找到梁某,说他是宿州三槐公司工程的负责人,萧县卧佛山天一角乐园工程爆破工程可愿意承揽,赵维树答应能投标上,接下来就在蚌埠市火车站附近茶座里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梁某就从芜湖工商银行汇款给赵维树1.5万元用于报名费、做标书。后来梁某又分四次陆续汇款给赵维树24万元做投标费用。赵维树一人带着梁某到萧县看了卧佛山天一角工程,没有其他人接触。梁某到安徽三槐公司查问,知道赵维树没有为自己进行投标,赵维树给梁某的收据,王某1看了后表示不是三槐公司的印章,王某1说梁某没有报名投标,也没有交款。因为对方还需要保证金50万元,所以合同没有签订。21、被告人赵维树的供述,证实王某1是安徽三槐经贸有限公司的法人,王某1有没有开发“天一角”工程的资质实力其不清楚,赵维树也没有进行过考察,只是听王某1说。其主要是介绍工程,要好处费。王某1和赵维树说,王某1在名义上搞个卧佛山开发项目,让赵维树找人来做这个工程,王某1审查这个人是否有钱,有钱就让他中标,赵维树在中间要点中标保证金(好处费),然后跟王某1平分。工程后面的事情怎么弄,就别问了都交给王某1。赵维树的安徽卧佛山天一角乐园工程指挥部总指挥、项目负责人的名片是王某1同意之后其自己印的,名片上的身份是假的。卧佛山那里有一间房间,等赵维树带人去谈事情的时候就留赵维树用,其他人也可以去用,也就是说那个地方是骗人用的场所。赵维树等人带人过去看工程,一般都是先带到王某1董事长办公室,由王介绍工程都是省里批下来的,钱不是问题等等,然后再带到总经理办公室看看文件,图纸等等,再谈谈如何让他中标。总经理办公室不是赵维树一个人的,谁带人过去考察谁就是总经理,那办公室就是谁的。看有人想干的,就安排他们到宾馆住宿、吃饭等,都尽量安排好的,让他们感觉我们还是有钱的。赵维树在王某1的桌子上看到发改规划【2006】789号等文件,要求要一份,出去好谈工程,王某1说这些是公司的文件,不要乱传。赵维树用这些文件和周某、翁某谈过工程。2011年,其和周某通过一个姓胡的介绍认识,其在帮助王某1介绍业务期间,就让周某去看看,周某看后说没有钱开发,又介绍翁某过来看,翁某认为工程管干,翁某还找赵维树帮忙找王某1看能否中标,还表示如果中标了就给赵维树20万的好处费。后来我去找的王某1,说能否让翁某中标,后来翁某找的中国对外西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的标,标书是赵维树做的,王某1签发的中标通知书,经赵维树的手给翁某的中标通知书。实际上,是没有翁某中标的这个工程的。大概过了一个多星期,2011年底的时候,翁某给赵维树打了20万的中标好处费。其收到20万元后,通过银行给王某1老婆武某的账户打了10万元。2012年过年之后,听说签了合同并进场了,后来因为炸药没有审批下来工程就干不下来了。2014年4月份,周某找到赵维树,讲介绍的工程是假的,要求退还20万元,其给周某打了个欠条,还了1万元现金。2011年年底的时候,赵维树认识了梁某。在饭桌上,赵维树谈到三槐公司开发的卧佛山项目,并给饭桌上的人都发了名片。后来,梁某给赵维树打电话,讲要干卧佛山的爆破工程。赵维树跟王某1讲了一下,王某1叫其了解一下情况。2012年4月份,赵维树和梁某在蚌埠蚂虾街罗马休闲小站里面签订了协议书。同年5月,梁某给赵维树打了一万五千元,其中一万元是报名费,五千做其他费用。2012年7月4日,梁某打了5万元给赵维树,第二天又借走了1万。2012年12月13日,梁某又给赵维树打了10万元,第二天,梁某又借走了二千元。2012年12月22日,王某1签了中标通知书,同年12月23日,在蚌埠珠城宾馆701房间,赵维树将中标通知书给了梁某,第二天,梁某又给了赵维树6万元。赵维树收取了梁某好处费20多万元,其给了王某110万元。赵维树拿到的好处费都被其花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维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4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维树赔偿被害人周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周某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维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赵维树退赔被害人翁某人民币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元。宣判后,赵维树上诉提出: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也没有能力进行真伪辨别,其使用虚假名片,只是为了方便介绍工程的需要,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客观上,有工程队在卧佛山进行施工,说明涉案工程是真实存在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即使认定其有罪,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一审认定赵维树犯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上诉人赵维树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供述,他知道工程是假的,他帮王某1介绍他人来投标,并收取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他和王某1分。他也不是安徽卧佛山天一角乐园工程指挥部总指挥、项目负责人,带有“安徽卧佛山天一角乐园工程指挥部总指挥、项目负责人”的名片,是他私自印制的。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的说明、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发改规划〔2006〕789号文件及民族〔2007〕19号文件是不存在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赵维树伙同他人以不存在的工程项目为诱饵,虚构身份,使用伪造的政府机关文件,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以介绍工程、保证工程中标,收取被害人的投标报名费或中标保证金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量刑。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赵维树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结合赵维树赔偿被害人周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周某谅解,已对赵维树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维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青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任秀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