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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唐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3877号原告:唐某,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逯某,宁城县大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唐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高某给付温室大棚棉被款1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经言贵介绍在原告处购买温室大棚保温棉被31片,计款13000.00元,当时被告说他已经将棉被款付给经销棉被的言成付了,等与言成付结账后再给付原告。结果等了好几个月也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推拖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被告高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份,原告因建温室大棚需要购买保温棉被,言成付经销大棚棉被,原告就在言成付处预订棉被78片,2016年10月份言成付交付给原告棉被31片,原告认为棉被不合规格。而被告也需要温室大棚保温棉被,经言贵介绍此棉被就由被告取走。该31片棉被每片市场价格为396.75元,合计款为人民币12299.25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言成付预订的棉被并交付了棉被款,言成付向原告交付了31片棉被,此棉被自交付时起原告即取得了所有权,被告从原告处取走温室大棚棉被,被告购买的即是原告的棉被。原、被告之间虽没有书面协议,但有证人言贵证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棉被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温室大棚棉被款人民币12299.25元。案件受理费63.00元,邮寄费44.00元,合计107.0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胡海亮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渐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