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董永与李小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李小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343号原告董永,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李小邓,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诉被告李小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紫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