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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哲与李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哲,李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高哲,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被执行人李兴东,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哲与被执行人李兴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鲁1002民督1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兴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李兴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