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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徐建、万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徐建,万志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4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负责人奚国光,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腾飞、张丽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万志远,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支行与被告徐建、万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已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义杰审判员  张前亮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