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7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冷洪林与纪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洪林,纪迁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02民初7228号原告:冷洪林,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纪迁坤,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冷洪林与被告纪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洪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624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利息4912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2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同日,被告未原告出具收款凭条一份,书写”今收到冷洪林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签字纪迁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多次共偿还原告借款96000元,尚欠624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借款时约定利息为年息15%,从2016年8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1日,利息为49120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并支付。被告纪迁坤辩称,借款属实,争取尽快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纪迁坤于2019年6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冷洪林人民币62.4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被告纪迁坤负担,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冷洪林2510,于2019年6月19日前给付原告冷洪林251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赵宝瑞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徐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