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与深圳市科尔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深圳市科尔润科技有限公司,赵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89号第1层之1,组织机构代码:07185805-5。负责人:刘惠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尔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第三工业区第8栋4楼415,组织机构代码:306196480。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元,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永忠,男,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尔润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尔润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支付原告货款234343.36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赵永忠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尔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4343.36元及利息(以234343.36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永忠对被告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3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诉人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没有查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作已经多年,对于双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都是协商解决。当时在2016年10月18日,双方在对账时,被上诉人也确认如果上诉人处有退货,可以将不良品退还给被上诉人。后来因上诉人因经营困难,没有按期限还款,被上诉人才诉至法院。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是事实,但是,因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也是事实。现在,上诉人因经营困难,已经不再生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其不良品清点并退还,剩余该支付的货款,上诉人想办法尽力支付。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尔润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成品有质量问题,但是其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请求驳回上诉请求。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买方,应当履行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交易中产生的未付货款已经在2016年10月18日的对账中予以确认,上诉人应当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退还不良品并扣除相应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古镇沁盛照明电器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