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徐明晖、张可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明晖,张可壮,张秀兰,徐琳,徐瑗,徐永红,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特36号申请人:徐明晖,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信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申请人张可壮,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人:张秀兰,女,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丝绸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徐琳,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无线电八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徐瑗,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人:徐永红,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三箭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上述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晖,女,身份情况同上。申请人: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女,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女,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明晖、张可壮、张秀兰、徐琳、徐瑗、徐永红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1日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徐明晖、张可壮、张秀兰、徐琳、徐瑗、徐永红与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解除锦绣苑S7号楼2单元2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网签协议,并办理解除网签协议手续;二、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10日内返还徐明晖、张可壮、张秀兰、徐琳、徐瑗、徐永红房款及附属物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714131元;三、其他互不追究;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各持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持二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明晖、张可壮、张秀兰、徐琳、徐瑗、徐永红与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经济南市市中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苏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