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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熙、刘志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熙,刘志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熙,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雷,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冯熙与被上诉人刘志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熙上诉称,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上诉人的营业地、侵权地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当事人的诉求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号,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