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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上药九旺医药有限公司与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邓志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上药九旺医药有限公司,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邓志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312号之一原告湖南上药九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胡秋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蓉,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2号科研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周建军,总经理。被告邓志维,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上药九旺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邓志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且被告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并非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2号科研楼5楼503,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器械耗材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而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甲方(即原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而原告住所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号科研办公楼,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沙至善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加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