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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阳市天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阳市天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3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16号。法定代表人:徐泽贵。被执行人:绵阳市天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16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周匡树。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阳市天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圆生物技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天圆生物技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天圆生物技术公司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并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天圆生物技术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民终660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