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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玉红、姜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红,姜学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605号申请人:吴玉红,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姜学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吴玉红与被申请人姜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学军银行存款2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学军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吴红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