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新贺、傅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贺,傅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文辉,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贺与被执行人傅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文辉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交警、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