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尤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北票市凉水河乡下湾子村党支部书记,现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姜淑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及其辩护人姜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尤某自2004年——2007年任北票市凉水河乡下湾子村委会副主任。2007年5月8日起被告人尤某为凉水河乡下湾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2006年春,被告人尤某在担任北票市凉水河乡下湾子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北票市凉水河乡政府进行阜朝高速公路征地测算和填表登记的职务之便,使用其伪造的承包合同,将该村集体所有的7.145亩荒坡填报在其名下,从而套取阜朝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66398.67元。被告人尤某于2007年10月30日将套取的40000元补偿款上缴凉水河乡财政。被告人尤某于2007年春,在担任北票市凉水河乡下湾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和该村报账员白某商量后,将该村阜朝高速已经征占的耕地面积虚报为粮食直补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用于村委会日常花销。2011年2月,白某不担任村报账员后,将其手中保管的粮食直补存折全部交给被告人尤某保管。截止2015年8月案发,被告人尤某共套取粮食补贴款29745.71元,其中2000元用于该村村委会日常支出。被告人尤某于2016年5月1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白某等人证言,荒山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4144.3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尤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能够退还犯罪所得,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林娜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