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孙燕艳、刘水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燕艳,刘水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孙燕艳,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分宜县。被执行人刘水庚,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住分宜县。孙燕艳申请刘水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21民初7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燕艳于2017年1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2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平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