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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黎相杜与廖锡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相杜,廖锡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462号原告:黎相杜,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被告:廖锡恩,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相杜诉被告廖锡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相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于2017年7月17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黎相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黎相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相杜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