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黎相杜与廖锡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相杜,廖锡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462号原告:黎相杜,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被告:廖锡恩,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相杜诉被告廖锡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相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于2017年7月17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黎相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黎相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相杜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宇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