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774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傅某,男。原告杨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