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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杨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20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杨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称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爱红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彦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