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杨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20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杨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称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爱红审 判 员 卫玲丹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彦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