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毕学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学东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003刑更1号罪犯毕学东,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6)苏10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罪犯毕学东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其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宜羁押为由,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毕学东确系患有矽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中-重度)、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同时伴有严重呼吸功能障碍,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毕学东暂予监外执行(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