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518邹文华与袁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华,袁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518号原告:邹文华,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袁永军,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华与被告袁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邹文华负担。审判员 凡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洪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