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韩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韩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负责人:纪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少奇、上官炳祥,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海彬,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韩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海彬名下车牌号为闽K×××××的小型轿车已被本案查封(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故无法扣押处置)外,被执行人韩海彬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