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蒙与张立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陕0428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某医疗等费用9534.96元;二、被执行人张某某退还申请人赵某诉讼费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已自觉将赔偿款9534.96元汇至本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本案诉讼费10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赵某已领取案件款10534.96元。本院在执行(2017)陕0428执256号案件中,赵某已退还张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2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8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俊龙 更多数据: